循环信用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274页(485字)

进出口商之间的合同如果需要在较长的时间内分批完成,为了节省手续和开证押金,进口商往往开立循环信用证。

循环信用证的特点是,信用证被出口商全部或部分利用后,能够重新恢复原金额再被使用,周而复始,一直到规定的循环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到达时为止。具体做法有三种:(1)自动式循环使用。

出口商按规定时期装运货物,交单支取信用证的金额后,不需要等待开证行的通知,信用证就自动恢复到原金额,可由出口商再次使用。

(2)非自动式循环使用。出口商每次装货交单后,必须等待开证行的通知到达,才能使信用证恢复到原金额而再度使用。(3)半自动式循环使用。

出口商每次交货交单后,在若干天内,如果开证行未提出中止循环的通知,信用证即自动恢复至原金额。循环信用证又可从另一角度分为可积累使用和不可积累使用两种:前者指如果应出口的货物因故未能于规定期限内装出时,得在下一期补出,并可在下一期交款时一并支取。如果信用证未明确允许可以积累使用,则不能积累使用。因故未及时装出的部分以及原来规定以后装运的各批货物,未经开证行修改信用证,都不能再出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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