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信贷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316页(624字)

商品、物资、财产的所有权与使用权之间的一种借贷关系。

现代租赁信贷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经济高度发展形势下产生的由工业资本、商业资本与银行资本三者相结合的、新兴的国内外贸易和资金融通的一种新形式。它是把货币资金的融通和商品的融通结合起来的一种独特筹资方式。其基本做法是,租赁公司购买承租人所需的机械设备或成套设备等,然后租给承租人使用。在租赁期内租赁公司收取租金,即收回购买设备的总额或大部分货款,承租人按期支付一定租金即取得使用权,而设备的产权仍归租赁公司所有。

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可以将所租设备退还出租人,或者延长租期,或者作价购进所租设备,也可要求出租人更新设备,另订租约。西方从事租赁业务的公司有的是与银行、金融机构或与财团有密切关系的租赁公司,也有大银行设立的子公司,还有制造厂家的租赁部门(以本厂产品出租)。租赁信贷为厂商的产品提供了市场,为银行家、租赁公司的投资、贷款和劳务提供了收入。对承租人来说,在资金不足而又需要使用某些新设备时,通过支付租金,可以扩大投资能力;对于有支付能力的承租人来说,又可避免资金积压,实际上等于利用了一笔长期贷款。现代租赁信贷有以下特点:(1)租赁成为企业和其他团体机构解决投资资金不足的一种方法;(2)租赁对象转移到生产、运输、电讯等设备,直至成套工业设备和商业设施;(3)租赁业务规模越来越大,租赁时间一般为3-5年,大型设备可长达二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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