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期贷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317页(303字)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帮助会员国克服较长期国际收支逆差而设立的专项信贷。

1974年9月设立。贷款条件是:基金组织确认贷款申请国的国际收支困难,确属提供长期贷款才能解决;贷款申请国必须提出整个贷款期限内有关政府目标计划以及实施的措施,还要提供有关前12月准备实施有关政策措施的详细说明并在以后每12月内提供有关工作进展的详细说明,根据借款国实现政策措施的实际情况分期发放。

贷款的备用安排期为三年,最高额度为借款国份额的140%,期限为4-10年,分16次偿还。1981年5月以来,贷款在提取后的四年半开始偿还,每半年偿还一次,分12次在10年内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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