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330页(195字)

银行办理信用证业务中议付单据后,议付行将全套单据按开证行规定分一批或两批寄往开证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以航邮索汇证明信或电报方式,索偿垫付信用证专项下票款的行为。

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收到单据后,经与信用证条款核对无误后应将票款偿还给议付行。若单证不符,开证行可拒付退单,但应立即以最迅速方法向议付行提出,倘拖延不提即作为默认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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