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银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343页(226字)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当事人。

一家银行(通常是受益人所在地的银行)应开证行要求,在收到信用证后准确迅速地通知给受益人。通知行采用“信用证通知书”、“修改通知书”等固定格式信函连同信用证正本交给受益人。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立即同贸易合同核对,审查各项条款是否相符。

若发现不符又难以执行时则应与合同对方联系,要求修改信用证的有关条款。通知行负责通知信用证但并无必须议付该受益人所提示的出口单据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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