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公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382页(335字)

以其他公司的股票和债券为经营对象,通过证券买卖和股利、债息来获得收益的公司。

最早的投资公司是1868年在伦敦成立的“国外与殖民地托拉斯”。投资公司把分散的私人资金集中起来进行证券投资,它一方面满足了小额投资者的要求,又为大公司提供了大笔资金。投资公司的活动方式是先出售本公司所发行的信托投资债券,把资金集中起来,然后用这些资金在市场上购买股票、公司债和公债,再以股票、公司债和公债为保证,增发本公司的债券,从而获得更多的资金用于证券投资。投资公司债券的持有者有权按规定参加专业管理和利润分配。

目前,在英、美等国,投资公司有两种主要类型:股份固定型和股份不定型。投资公司根据各自的目标,一般都有专门的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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