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专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447页(399字)

对植物新品种授予的专利。

目前世界上只有美国、韩国、匈牙利等少数国家的专利法规定可以授予植物新品种专利权。申请专利的植物新品种应具有同原性(Homogeneous)、稳定性(Stable)和可辨别性(distinguishable),在国内未曾进入过商业领域,在国外商业化时间不超过一定期限。植物专利的有效期与普通专利相同或基本相同,如美国专利法规定,植物专利的期限与发明专利一样为自批准之日起17年。植物专利的申请、审查程序与普通专利基本相同。

一些国家规定,植物专利申请由农业部或专门机构审查,或者在农业部及有关部门的合作下由专利局审查。多数国家规定,仅本国和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联盟(UPOV)的成员国的公民或法人有资格申请植物专利,其他国家的申请人则须按互惠原则办理。植物专利的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繁殖该植物或销售、使用繁殖出的植物。

上一篇:产品专利 下一篇:方法专利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