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申请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457页(391字)

即对同一内容的发明,谁先提出专利申请,谁就有权获得这项发明创造的专利权。

世界上多数国家和我国都实行先申请原则。我国专利法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采用先申请原则有两个好处:(1)实行这种原则,能促进当事人早日申请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早公开发明创造,有利于人们早利用发明创造。(2)采用先申请原则比采用先发明原则易于处理专利申请,提高了专利审查的效率,当事人也不必办理何时发明的手续,提交证明材料。

采用先申请原则需明确两个具体问题。一是如何确定申请专利先后的时间标准。

我国是以提出申请专利的申请日为标准,专利法第28条规定:“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上述文件是邮寄给专利局的,则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二是如何处理同日申请问题但实际上这种情况很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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