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权日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459页(325字)

按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已在一个缔约国提出专利申请或商标注册申请的,在一定期间内,向其他缔约国就同一内容的专利又提出申请,则后一申请被视为是在第一次申期提出的日期提出的,提出第一次申请之日,称为优先权日。

该期间称为优先权期间。优先权期间自优先权日起算,发明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优先权期间为6个月。例如某申请人1985年4月7日在中国提出一件发明专利申请,于1986年4月6日又在美国提出同样一件专利申请,其申请期限在规定的12个月内,故以其第一次在中国申请的日期作为其在美审查时判断其新颖性的日期。但若获得专利权,其专利权有效期限则从1986年4月6日开始计算。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