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异议
书籍: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462页(406字)
指任何人认为专利局审定公告的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的有关规定,而向专利局提出不应当授予申请人专利权的书面请求。
通过专利异议,可以修正专利局审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失误,避免不符合专利保护条件的申请取得专利权,提高专利局工作质量。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均要进行异议审查。除以下3种人以外,即:(1)共同申请人;(2)与专利申请人订有互不侵犯协议的人;(3)当异议案涉及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归属问题时,其中的非实际权利人,任何人认为某项专利申请案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的,都可在自专利局作出审查决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局提出异议,且异议的理由主要限于以下几点:(1)申请专利的主题不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2)申请专利的主题违反法律、社会公德,妨害公共利益;(3)申请案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4)申请人无权申请专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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