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注册商标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466页(318字)

根据《商标国际注册德里协定》或《商标注册条约》,商标使用人向有关国际组织提出给予商标以国际保护申请并被批准的注册商标。

根据马德里协定,凡协定成员国的国民在本国注册商标后,可以向设在瑞士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申请国际注册。注册经批准后,由国际局公布,并通知申请人要求保护的那些成员国。

该成员国可以在1年内声明对商标不予保护,但需说明理由,申请人就此可向该国主管机关或法院提出申诉。如果1年内未作出上述声明,则国际注册就在该国具有国家注册的效力。

除马德里协定外,适用国际注册的国际条约还有《商标注册条约》,该条约与马德里协定法律效力相同,但注册条件、续展手续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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