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专用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472页(356字)

商标使用人对其注册、核准的商标,享有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利,具体地说,就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的使用权和对于其他人不得任意使用其商标的禁止权。

商标专用权有三大法律特征:(1)独占性,即垄断性。某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只能归该商标所有者独家所有,不许他人共享或侵犯,擅自使用就是侵犯商标专用权,注册商标的这种独占性,就是对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和对他人的禁止权。(2)时间性,即法律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不是无限的,都有一定保护期限。

(3)地域性,即在那国注册的商标,只能在那个国家有效,对其他国家不发生法律效力。

保护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只适用于核准注册后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这是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的前提,超出注册在案的商标和指定类别的商品,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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