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485页(388字)

该协定1925年11月6日在海牙签订,1934年在伦敦、1960年在海牙进行了两次修订。

1961年在摩纳哥签订了一个附加议定书,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签订了一项补充议定书,1975年在日内瓦制定了该协定的日内瓦议定书。1960年的海牙文本至今尚未生效,日内瓦议定书已于1979年生效。该协定是一个闭合性公约,只有巴黎公约成员国才能加入。截止到1992年1月1日,共有比利时、卢森堡、法国、荷兰、埃及、印尼等19个成员国。根据协定规定,凡本协定成员国国民、居民和在成员国内有实际工商营业所的人(包括法人)均可申请国际保存,而且一份申请内可包括不止一项外观设计,最多可达100项。协定把成员国分为两类:一类是外观设计所有人可直接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保存的国家,另一类是所有人可通过本国的管理机关在国际局备案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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