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540页(413字)

根据租赁契约的规定,把物品租给他人,并在一定期限内收取一定利益的一方。

出租人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租赁专业公司,它是专门从事租赁业务的组织,经营项目多种多样,规模也大小不一。有的只经营某种商品,如电视机、车辆、车床、飞机等;有的经营范围较宽,包括某一大类商品,如纺织设备、建筑设备等;有的则经营多种商品,并附有技术资料。(2)制造厂商。

西方国家的一些工厂,为了出租其生产的机器设备,在工厂内成立租赁部或租赁公司,从事租赁业务。

(3)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在银行、保险公司内成立租赁公司,从事租赁业务或给其他租赁公司提供信贷。

(4)融资租赁公司。从事租赁业务的资金融通。

(5)经销商、经纪人。代表出租人进行或促成租赁交易,从中收取佣金。(6)制造厂商或租赁公司与金融机构组成的租赁联营组织。(7)国际性租赁组织。

如由美、意、荷、法等国家的银行组成的国际租赁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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