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554页(359字)

出卖人之一种。

“应买人”的对称。拍卖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的出卖人。通常情形,拍卖人不是拍卖自己的动产或不动产,而是根据委托关系,代为出卖他的动产或不动产。此时之拍卖人即为西方各国的拍卖行或拍卖商。

拍卖人在整个拍卖过程中必须进行以下活动:(1)将拍卖物的种类、拍卖时间、地点及其他必要事项向社会公众预告。其告知方式一般是将拍卖物品公开陈列;(2)在拍卖公告所规定的日期及地点,拍卖人公开当众拍卖公告的物品;(3)拍卖人对于应买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作出承诺。

拍卖人就应买人所提出的最高价高呼三次后,在没有人再出更高的价额时,即以击锤方式拍定(即作出承诺)。在拍卖人为拍卖行或拍卖商的情形,各国法律均禁止此种拍卖行或拍卖商自己购买拍卖之货,以及代理他人购买拍卖之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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