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质担保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559页(416字)

亦称“品质保证”。

出卖人关于标的物质量符合法定或约定质量要求的意思表示。违反品质担保,出卖人即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目前,有关卖方对货物的品质担保义务,各国法律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均有具体规定。大陆法系之德国民法规定,欠缺出卖人所保证的品质,构成标的物瑕疵。

卖方应担保货物在风险责任移转于买方时确实具有他所担保的品质。英美法系之《英国货物买卖法》规定,如果卖方是在营业中出售货物,则应当包含一项默示条件:卖方依据合同提供的货物应具有商销品质。

《美国统一商法典》把卖方对货物的品质担保分为明示担保与默示担保两类。明示担保是卖方明白地、直接地对其货物所作出的保证。

默示担保不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而是法律认为应当包括在合同之内的,只要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没有作出相反规定,则此项默示担保即应适用于双方当事人之买卖合同。

此外,《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三十五条也就品质担保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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