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职业道德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619页(365字)

西方国家里,由执业会计师协会制订、公布,并责成其会计师在执行业务或与客户以及其他会员交往联系时,必须遵守的道义原则和规定,兼有劝告与强制执行的两重性。

具体规定因各国、各地区道德观念不同而有所差别,但其中不少规定是相同的。例如,规定会员必须从超然独立的身份按照公认审计准则进行审计工作,并必须按照公认会计原则表示意见;必须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屈从委托人意见而违背事实签证;不得对任何预测的交易结果签证;不得根据审计工作处理情况决定其公费或接受“或有公费”条件;不得刊登广告、支付佣金或以恳求方式争取客户、招揽业务;不得争揽其他会员的业务;不得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挖取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于有损业务尊严的工作等。对于不遵守职业道德规定的会员,情节严重的,协会可根据规定予以适当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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