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惠贸易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656页(297字)

关贸总协定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关贸总协定谈判的基础。

它规定,缔约国应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谈判,以大幅度降低关税和其他费用的一般水平;应通过关税谈判使新加入国作出一定的互惠承诺,即付一定的“入门费”作为享受其他缔约国给予的优惠的先决条件。互惠贸易原则的例外主要有:(1)国际收支限制的例外;(2)对某种进口产品的紧急措施;(3)一般例外及国家安全例外;(4)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例外;(5)豁免义务的例外;(6)对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的例外。关贸总协定的互惠贸易原则是多边互惠的贸易互惠方式,它使缔约各国间的贸易建立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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