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收支委员会磋商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658页(255字)

关贸总协定规定,出于国际收支的原因而实施限制的缔约国应与其他缔约国就以下问题进行磋商:(1)国际收支困难的性质;(2)可能实施的替代性补救措施;(3)所实施的限制对其他缔约国经济所可能产生的影响。

这种磋商在发达缔约国之间每年进行一次,在发展中缔约国之间每年进行两次。国际收支委员会主持这种磋商,并在以下方面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观点:(1)所实施的限制措施是否应与该国的储备情况相应;(2)一国货币储备的严重下降、货币储备很低或货币储备的合理增长所必需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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