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减让现代方式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675页(279字)

“关税减让传统方式”的对称。

与传统方式相比,它有以下特点:(1)现代方式不适用“主要供应者”规则。(2)采用现代方式,不存在“最初谈判权”。如果一个缔约方在一段有代表性的时期内在有关产品方面有主要出口利益,即被视为享有“最初谈判权”。(3)采用现代公式不存在单纯约束和最高限约束,只实行普遍削弱再加约束。

不管是传统方式,还是现代方式,都具有以下共同特点:(1)互惠互利原则。(2)谈判者的资格要求相同。(3)“高关税应作大幅度减让”的规则扩大适用于东京回合的普遍削减公式。参见“划一削减公式”和“瑞士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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