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斯洛伐克的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
书籍:简明老年学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09:05:23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商业出版社《简明老年学辞典》第641页(543字)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保障制度总的原则是对超过工作年龄的公民给予退休金保障。
该原则同样适用于公职人员、生产合作社成员、农业合作社成员、各种社会工作者及其他劳动人民。老年退休金是根据退休前5~10年的收入和工龄计算的。满25年工龄者可得到平均收入的50%作为老年退休金,继续工作者则每年另加1%。
领取老年退休金的年限,男为60周岁,女为53~57周岁。该退休金保障制度还为不能领取充足退休金的人制定了维持收入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寡妇的养老金根据其丈夫的退休金而定。
民族议会还对生活有困难者实施一次性或周期性补助。捷克斯洛伐克的卫生保健事业也倍受重视,由国家和地方政府负责该方面的财政事务。
1980年,平均309名国民中就有1名医生,所有医疗费(包括药费、疗养费等)大都免费提供。各社区都设有健康中心专为老年人服务。
那些不能由家庭和福利机构照顾的老年病人可进疗养院的老年人专用病房。老年社会服务系统自1970年后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新的社会福利机构迅速发展,为老年人提供各种实际帮助。例如,卫生专门中心就为老年人提供洗澡、治疗手足病、理发等服务,还设有病房可供老年人暂住,以便修缮、清扫自己的住房。此外,还有日常服务中心、退休者服务部、老人公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