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保护原则

书籍:世界贸易法律实用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30 11:50:48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商业出版社《世界贸易法律实用词典》第146页(422字)

即《伯尔尼公约》规定的版权保护的第二个基本原则。

公约第5条第2款规定,依国民待遇而享有版权,“无需经过任何手续,同时不依赖于作品在来源国受到的保护”。按照该原则,公约成员国国民及在成员国有长期住所的其他人,在作品创作完成时即自动享有版权;非成员国国民又在成员国无长期住所者,其作品首先在成员国出版时即享有版权。

所谓“不需要经过任何手续”,既包括无须注册(或登记)、无须交纳样书等,也包括无须在作品上加注任何版权保留的标记。就是说,按“人身标准”享有国民待遇者,其作品一经创作完成,即自动享有版权;按“地理标准”享有国民待遇者,其作品一经在成员国首次出版(或影片一经发行、建筑物一经建成),就自动享有版权。

但是,《伯尔尼公约》允许成员国保留“固定要求”,即虽不能履行手续为获得版权的前提,但仍旧可以“作品固定在有形物上”作为获得版权的前提。这等于把这些类型的作品,如口头作品,排除在版权保护之外。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