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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高等法院第二分院

书籍:邯郸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0 02:15:34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科学普及出版社《邯郸辞典》第204页(414字)

民国时期驻大名。

中华民国前,大名均设有知府(道台)、县令,统揽司法诉讼事宜,下设三班衙役候审(大名府府街旧址即现在城内前街中段路北)。民国十九年一月二十三日,河北省高等法院院长邵修文在天津就职,原京师高等审、检两庭即改为河北高等法院第一分院,院址在天津,原直隶第一高等审、检两庭改为河北高等法院第二分院,检察处设在分院内,院址在大名(现城内寺胡同南端县辫厂东南侧)。第二分院所辖的范围是隶属大名道所属各县,即大名、南乐、清丰、东明、长垣、濮阳、冀县、南宫、新河、枣强、武邑、衡水、永年、曲周、肥乡、泽、广平、邯郸、武安、威县、清河、磁县、邢台、沙河、南和、平乡、广宗、巨鹿、山、内丘、任县、赵县、柏乡、隆平、高邑、临城、宁晋各县的第二审案件,均由河北省高等法院第二分院审理并根据各县与河北省高等法院第二分院的相距里程规定了诉讼案件的行程期限,宁晋县相距最远,行程期限为9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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