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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法律公约

书籍:中国丝绸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1:04:35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中国丝绸辞典》第39页(666字)

是关于统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的国际公约。

1985年10月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上通过。公约承认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主要规定,买卖合同受当事人选择的法律管辖。

但当事人选择法律的协议必须是明示的,或者是能够从合同的规定和当事人的行为推断出来的。

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可以适用于整个合同,也可以仅适用于合同的某一部分。如果当事人对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没有作出选择,原则上应适用卖方在订立合同时设有营业所的国家的法律。但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受买方在订立合同时设有营业所的国家的法律管辖:(1)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在该国商谈和订立的;(2)合同明示规定卖方须在该国履行交货义务;(3)合同主要是按买方所确定的条件,并且是同应买方之邀来投标的人订立的。对于以拍卖方式或在商品交易所进行的交易,在拍卖地或交易所所在地法律不禁止的范围内可以适用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但如果当事人未作出选择或其选择的法律为拍卖地或交易所所在地国法律所禁止,则应适用拍卖地或交易所所在地国的法律。

按照公约规定,上述适用于买卖合同的法律得管辖下列事项:(1)合同的解释;(2)买方有权取得货物的时间;(3)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合同的履行;(4)买方对货物风险的承担;(5)保留货物所有权条款在双方当事人间的有效性及效力;(6)不履行合同的后果;(7)消灭债务的方式及时效。但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关系、所有权的移转、买卖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影响及仲裁协议或选择法院的协议等事项的法律适用问题,此公约不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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