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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书籍:中国丝绸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3:23:37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中国丝绸辞典》第469页(620字)

是国际法协会于1928年在波兰华沙举行会议,制定了有关CIF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称为《1928年华沙规则》。

后经1930年纽约会议、1931年巴黎会议和1932年津会议三次修订,定名为《华沙-牛津规则》,一直沿用至今。《华沙-牛津规则》共21条,专门对CIF买卖合同的性质、特点及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比较详尽具体的解释。

其主要内容:第一条,总则。说明《华沙-牛津规则》的效力问题;第二条,关于卖方装船的责任;第三条,装船时间和日期证明;第四条,例外。

规定了由于不可抗力事故造成的延迟装运或不能装运的处理办法;第五条,风险。规定风险在货物装到船上时或实际交给承运人时,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第六条,所有权。规定所有权在卖方将有关单据转移给买方时发生转移。第七条,卖方对提单的责任;第八条,特定的船只——船只种类;第九条,运费在目的地支付;第十条,进口税等。

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或到达目的港后所发生的运费以外的费用概由买方负担;第十一条,卖方对货物状况的责任;第十二条,卖方对保险的责任;第十三条,装船通知;第十四条,进出口许可证、产地证明书等;第十五条,品质证明书等;第十六条,单据的提供;第十七条,装船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第十八条,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第十九条,关于买方检验货物的权利;第二十条,买卖合同中的权利和补救;第二十一条,通知。

规定当事人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通知的方式及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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