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中国丝绸辞典》第487页(205字)
是信用证的当事人之一,是开证行指定的议付行或为付款行进行偿付的代理人银行。
偿付行接受开证行的委托,凭议付行或付款行的受理申明书,在开证行的存款足以抵付时进行偿付。偿付行不接受也不审阅单据,不与出口方(受益人)发生关系。
偿付行对议付行进行偿付,不能视为开证行的付款。
当开证行收到单据发现信用证条款不符而拒绝付款时,可向议付行要求退款,议付行亦可向出口方进行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