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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书籍:中国丝绸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3:45:18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中国丝绸辞典》第553页(2780字)

是根据《国际货币基金协定》(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Agreement)(这是1944年7月22日在布雷顿森林通过的1945年12月27日生效,协定共31条,1969年和1976年两次修正,中国是协定缔约国之一)建立的国际金融组织。

1945年12月27日正式成立,1947年3月开始活动,同年11月15日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我国是创始会员国之一,1980年4月17日恢复我合法代表席位。主要任务是促进国际货币合作;促进国际贸易的扩大和均匀增长;促进汇率的稳定;基金组织资金主要是由会员国按规定份额交纳,投标权及借款权的大小,均由份额的多少来确定。1985年9月资金总额共892亿美元特别提款权。

最高权力是理事会,由会员国财政部长或中央银行行长或同级官员担任正理事,每年9月间同世界银行召开年会一次。除决定有关会员国会籍及份额变动等重大问题外,大部分职权交22名执行董事组成的执行董事会负责执行,其中由英、美、德、法、日、沙特阿拉伯各派1人,我国单派1人,其余分地区选出。

总裁1名,由执行董事会选出,负责日常工作。另设临时委员会,由22国组成,负责有关国际货币体系的管理和改革问题。

还同世界银行一起设立发展委员会,讨论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实际资源问题。总部在华盛顿,会员是联合国成员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Loan of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是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规定对会员国提供的平衡国际收支,减少国际收支逆差的贷款。根据成员国对外汇收支逆差的情况和产生原因,共设8种贷款。

即:(1)国际货币基金普通贷款(Normal Credit Tranches of Inter national Monetary Fund),又称“普通资金提款”,用于解决成员国一般国际收支逆差的短期资金需要。是最早设立的一种最基本的贷款。贷款分为5档,每档金额相当于借款成员国所缴基金份额有25%,5档共为所缴基金份额的125%。各档贷款条件宽严不同,贷款档次越高条件越严。

成员国认缴的基金份额的25%,用特别提款权缴纳。申请第1档贷款的金额,因未超过所缴基金份额的特别提款权部分,故称“储备份额提款”不须批准,可以自由提取。

从第2~5档贷款,称“信用部分提款”,须经审查批准。申请第二档即相当所缴基金份额第二个25%的贷款,批准的条件较松,只须借款国提出克服国际收支后,条件亦趋严格,借款必须向基金组织提供其稳定财政的计划及其在信贷、贸易、外汇等方面采取的政策,经基金组织认真审查批准后提取。

贷款偿还期限为3~5年。利率随时间递增,由4.375%至6.375%;(2)国际货币基金中期贷款(Extended Facility of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是解决成员国结构因素引起的较长期国际收支逆差提供的贷款,1974年9月设立。贷款额度最高可达借款国所缴基金份额的140%,加上信用提款部分,不超过所缴基金份额的160%。货款偿还期限为4~10年。

利率随时间递增,第一年为4.375%,第5~8年增至6.875%。成员国申请贷款,须提供其有关财政经济政策、目标、计划方面的情况和第一年采取的具体措施等。贷款分16次偿还;(3)国际贷币基金出口波动补偿贷款(Compensatory Financing of Export Fiuctuations of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是为帮助生产出口初级产品的成员国解决因出口收入下降造成国际收支困难而提供的贷款。1963年设立。贷款限额为借款国所缴纳基金份额的100%。借款条件是由于借款国本身不能控制的因素造成的短期出口收支下降。

贷款还款期限为3~5年。1985年5月,基金组织又决定对谷物进口成本过高而发生困难的会员国也提供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份额的125%;(4)国际货币基金缓冲库存贷款(Buffer Stock Finacing Facility of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是对初级产品出口国的一种专用贷款。

用于出口国家为稳定国际市场初级产品价格而建立国际缓冲库存(是指一些初级产品生产国按照“国际商品协定”,建立一定数量的商品库存,当国际市场价格发生波动时,向市场抛售或购进该项商品以稳定价格,从而保证它们的出口收入。)的资金需要。

1969年6月设立。贷款额度最高可达借款国份额的50%。

但与出口波动补偿贷款两者合计,总额不得超过借款国份额的75%。贷款偿还期为3~5年;(5)国际货币基金补充贷款(Supplementary Financing Facility of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是为帮助成员国解决持续的巨额国际收支逆差,补充普通贷款与中期贷款不足而提供的贷款。

1977年设立。贷款限额为借款国缴纳基金份额的140%。贷款申请国须提供其整个贷款期内有关政策目标的计划及每年的政策变化和实施措施的详细内容。贷款偿还期3.5~7年。每半年偿还1次。利率以债权国向国际货币基金提供资金的利率为基础,前3.5年加0.2%,后3.5年加0.325%;(6)国际货币基金信托基金贷款(Trust Fund Facility of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是国际货币组织用出售黄金所得利润设立的一种贷款(1976年1月基金组织将持有黄金的1/6即2500万盎司按市价分4年出售的所得利润)。

向最穷的成员国(1973年人均国民收入不超过300特别提款权)提供优惠贷款。

贷款年利率0.5%。贷款偿还期5年,半年偿还1次;(7)国际货币基金扩大资金贷款(Enlarged Access Policy of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是向收支逆差大的成员国扩大资金供应提供的贷款。1981年设立。

贷款限额第1年可达所缴纳基金份额的150%,3年为450%。而且贷款限额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贷款资金由沙特阿拉伯等少数富裕国家提供。偿还期为3.5~7年;(8)国际货币基金石油贷款(Oil Facilty of Internationai Monetary Fund),是专为解决成员国石油涨价引起的国际收支困难的临时性贷款。

1974年6月~1976年5月间设立。资金来源于基金组织向产油国家和工业发达国家的借款,专款专用。贷款限额为借款国所缴基金份额的125%。贷款期限3~7年。分16次按季偿还。贷款利率1975年为7.625%~7.875%。至1976年5月资金全部贷出,不再发放新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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