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立国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15 06:39:05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75页(455字)
宣布中立的国家。
它在战争中处于中立地位,对交战国的双方采取对等政策,对交战国的任何一方都不采取敌对行动,也不对交战国的任何一方予以援助。否则即丧失其中立地位。
1907年《海牙公约》规定:“中立国的领土不可侵犯。”中立国分为战时中立国和永久中立国。
战时中立国是在国际战争中,保持中立状态的国家。其中立地位可以随着战争的发展而改变,从而放弃中立,参加战争。
永久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条约或单方发表宣言并取得国际确认后,平时和战时都永久奉行中立政策的国家。它不承担可能被卷入同其他国家敌对行动的义务,如不参加军事联盟,不允许本国领土供别国用于军事目的等。
永久中立国开始出现于19世纪初期,1815年6月在维也纳举行的欧洲各国代表会议上,承认瑞士为永久中立国。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奥地利于1955年由议会通过《联邦条例》,宣布为永久中立国。世界各国应当尊重中立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中立国有保卫自身免受外国侵略的正当权力。中立国对于维护世界和平,防止侵略战争的扩大有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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