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域管辖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15 08:17:00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244页(421字)
亦称“地区管辖”或“区域管辖”。
指按行政区域划分法院管辖案件的权限。在我国,主要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刑事、民事案件的职权划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案件由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提起民事诉讼,由被诉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户籍所在地、居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但是,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诉讼,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户籍所在地与居所不一致的,由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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