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改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381页(722字)
亦称“以税代利”。
将国营企业向国家上交利润的办法改为按国家规定的税种和税率交纳税金,税后利润归企业支配的办法的简称。是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与国营企业分配关系上的重大变革。我国的利改税是分两步进行的。第一步仍采用税利两种上交形式上交企业利润。
按照国务院1983年批准颁布的《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开征了国营企业所得税,把国营企业的部分利润改为征收所得税,在有盈余的国营企业实行,对不同规模、行业的企业分别采取不完全相同的征税办法。大中型企业的税后利润一部分上交国家,一部分按照国家核定的留利水平留给企业。
上交国家的部分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采取利润递增包干上交、固定比例上交、定额包干上交和交纳调节税等形式。第二步是由利税两种形式并存逐步过渡到完全的以税代利,逐步实现用税收一种形式对企业利润进行分配。
按照国务院1984年批准颁布的《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及各税条例(草案)和征收办法,将国营企业原来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改为分别按11个税种向国家交税,税后利润归企业支配,自负盈亏。
这11个税种是:产品税、增值税、盐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和国营企业调节税。连同原来征收的一些税种,初步建立起了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税制调节体系。利改税以征税的办法把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既扩大了企业的自主财权,又强化了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和企业经济责任制,对于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企业与职工的关系,理顺经济关系,搞活企业,加强宏观调节,促进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经济效益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