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庭长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0:58:52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11页(277字)
我国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和其他审判庭的负责人。
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3周岁的公民,除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外,均可以被任命为人民法院庭长。人民法院庭长负责领导本审判庭的审判工作和其他日常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庭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在省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的庭长,由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人民法院的庭长,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的庭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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