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委员会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0:59:11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13页(402字)

我国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在城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即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中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进行法律和政策教育。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二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群众民主选举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是一级司法机构,也不是一级行政组织,它的调解不具有法律和行政的强制性。其调解工作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采取说服教育的方法进行。

对于调解达到的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也不得以未经调解为由阻挠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不得借口未经调解而不予受理。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主要是婚姻、家庭、房屋、债务、产权、继承、赔偿及轻微的违法行为所引起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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