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坛宪法草案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1:11:28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53页(302字)

1913年10月中华民国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在北京天坛拟定,共十一章一百一十三条。

《草案》规定:中华民国永远为统一的民主国家。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范围内享有宪法赋予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国家立法权属于国会。

国家权力由国会选举的大总统以国务员赞襄行使。

国会可以弹劾总统和国务员。总统有权停止国会会议或解散国会。

任命国务总理须经众议院同意。国务员赞襄大总统,对众议院负责。大总统发布命令及国务文书须经国务员副署。

国家司法权属于法院,法官独立审判不受外力干扰。国会有权修定宪法。此宪法草案体现了资产阶级的基本政治原则,最后,由于袁世凯的破坏,本宪法未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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