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利时王国宪法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1:17:12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69页(384字)

现行宪法颁布生效于1831年2月7日。

一百多年来,共修改十八次,但总的体例和条目序号依旧,仍为八章一百四十条。宪法规定,比利时实行君主立宪制。立法权由国王、众议院和参议院集体行使,三者均有立法创议权。国王与政府共同行使国家行政权。

国王任免大臣、国务秘书,任命治安法官和驻法院的检察官,授予军衔。王位世袭

议会由参众两院组成。众议院由直接选举产生。

参议院大部分由直接选举产生,另外的部分间接选举产生。国王有权同时或分别解散众议院和参议院。两院通过的法案须报国王审批、公布,国王有权否决议会通过的法案。政府由在众议院占据较多席位的政党组成,对众议院负责。

司法权由各级法院独立行使。司法系统设治安法官、初审法院、5所上诉法院和1所最高法院,各法院中设检察机构。

宪法修改须由全体议员的2/3出席始可表决,获2/3赞成票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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