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法院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1:20:46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80页(582字)

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包括:(1)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2)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3)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4)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的职权是:审判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和由基层人民法院移送的第一审案件,不服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与抗诉案件以及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对于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依审判监督程序有权提审或者指令基层人民法院再审。

中级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设审判委员会及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和其他需要设立的审判庭。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或省、自治区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由上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如当事人或人民检察院不服,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向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或抗诉;逾期不上诉或不抗诉的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一经宣示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受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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