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地方共享税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1:21:21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82页(286字)

指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分享收入的各种税。

一般为涉及中央与地方的共同经济利益,征收面广,需要依靠地方征收管理的税种。在我国,根据国务院1985年3月颁布的《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从1985年起列为中央地方共享税的有:产品税、营业税和增值税(以上三种税均不含石油部、电力部、石油化学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四个部门所属企业和铁道部、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交纳的部分);资源税;建筑税;盐税;个人所得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外资、合资企业的工商统一税和所得税(不含海洋石油企业交纳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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