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1:25:07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95页(365字)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同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10号公布,1983年3月1日起施行,共八章四十三条。

制定该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商标的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该法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该法还对商标注册的申请、审查和核准,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商标使用的管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等事项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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