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1:29:34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109页(601字)

1979年2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同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1号公布施行,共十五条。

制定该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社会秩序,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该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逮捕。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人犯,有逮捕必要的,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应即逮捕。逮捕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逮捕人犯时必须持有逮捕证并向被逮捕人宣布。

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逮捕的现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在身边或者住所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坏、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身份不明有流窜作案重大嫌疑的;正在进行打、砸、抢、抄和严重破坏工作、生产、社会秩序的。公安机关拘留的人犯,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天以内把被拘留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材料通知本级人民检察院,在特殊情况下拘留的时间可以再延长四天。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三天以内,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公安机关执行逮捕人犯时,可以采用适当的强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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