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1:30:39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112页(459字)

1952年8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次日由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施行,共七章四十条。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同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公布,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除序言外,共七章六十七条。该法的制定,对于保障各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发挥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全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大的、深远的意义。该法序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运用克思列宁主义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该法对建立自治机关的总的原则、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等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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