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1:33:14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118页(331字)

1987年11月24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同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公布,共二十一条,1988年6月1日起试行。

该法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农村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该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该法还对村民委员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的关系,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原则,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原则以及村民会议的组成和权力等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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