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1:33:59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121页(329字)

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同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施行,共二十八条。

该法规定,中外合作者举办合作企业,应当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投资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国家依法保护合作企业和中外合作者的合法权益。该法指出,合作企业职工的录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应当依法通过订立合同加以规定;合作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该法还对合作企业的申请登记、经营、管理机构等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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