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1:35:08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125页(339字)

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同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同年8月1日起施行,共八章六十九条。

制定该法的目的是为保障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明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其合法权益,增强其活力,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该法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该法还对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厂长,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企业和政府的关系以及违反该法的法律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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