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宁人民共和国根本法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1:39:09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133页(343字)

国家的宪法。

1977年8月26日经全国革命委员会会议通过。1984年2月,全国革命代表大会举行特别会议,对“根本法”进行修改。

根本法规定:贝宁的发展道路是社会主义,理论基础是克思列宁主义,领导核心是贝宁人民革命党;革命的主权属于人民;贝宁革命分为三个阶段,即民族解放革命、人民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全国革命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全国执行委员会是全国最高执行机关;党的主席任共和国总统、全国执行委员会主席、全国国防委员会主席和武装力量最高统帅;中央人民法院院长和中央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选举产生,任期4年。1984年根本法修正案将总统任期由3年改为5年。

该修正案加强了全国革命代表大会的职权,扩大了全国执行委员会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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