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审判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1:43:45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149页(642字)

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公开进行。

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外,一律公开进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对于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判的理由,但仍然要公开宣判。“公开进行”的含义是:对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公开,就是允许当事人、被害人、诉讼参与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等到庭陈述、作证、辩论,各自依法行使其各项诉讼权利;对社会公开,就是允许群众旁听和新闻记者进行采访和报道。在司法实践中,公开审判有以下几种形式:(1)当庭审理,当庭宣判。侦查、起诉的质量高,法院开庭前准备工作充分,对案件可以做到当庭审理,当庭宣判;(2)当庭审理,改期宣判。对于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合议庭无权决定,应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这样的案件当庭不能宣判,只能在公开审理后宣布休庭,改期宣判;(3)就地审理,就地宣判。人民法院把案件带到案件的发生地或单位进行就地审判,由当地或本单位本系统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4)个别审理,集中宣判。集中一批案件后搞宣判大会或公判大会。

公开审判,是人民法院组织和活动的一项重要的民主原则,是把社会主义民主加以制度化、法律化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把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直接监督之下的一项重要的司法民主制度。它同资产阶级作为宪法原则之一的公开审判,有着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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