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王国宪法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1:45:11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154页(412字)

1915年6月5日颁布,先后经过两次修改,迄今仍然施行,共十一章八十九条。

宪法所确定的是君主立宪政体:立法权由国王和议会行使;行政权属于国王;司法权属于法院。国王拥有立法提案权和法律颁布权。国王有权解散议会。

国王任免政府首相和大臣。内阁对议会负责,若议会不信任首相,或首相辞职或下令解散议会。司法权由法院依法独立行使。

王国高等法院经议会同意,可审判国王和其他对国家特别危险的犯罪分子。议会实行一院制,由普选产生,任期4年。

经议会5/6的议员通过,或经公民投票通过,可将国家权力委授于根据丹麦与他国缔结的条约、协定而建立的国际机构。宪法修改程序复杂。

议会通过宪法修正案后,若政府亦同意修改,应即解散议会,重新选举。若新议会对该议案未加修正地通过,应在通过后6个月内交付公民复决。

须有过半数合格选民参加投票,且以40%以上赞成票通过。然后再经国王批准。这是丹麦王国的第二部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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