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诱妇女卖淫罪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1:47:42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163页(271字)

指以营利为目的,用金钱、物质等诱惑手段诱使妇女卖淫的行为。

在我国,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其特征是:主观上出于故意,并具有营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引诱妇女卖淫的行为。

至于行为人从中渔利的目的是否实现,对构成本罪并没有影响。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983年9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直至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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