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议会法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1:48:32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166页(438字)

以色列规定议会的组成、工作程序等的法律。

该法规定,议会设于耶路撒冷,由选举产生的议员120人组成。议会应依照议会选举法的规定,按全国、普遍、直接、平等、秘密及比例代表的原则选举产生。

凡年满18岁的以色列国民均有选举议会议员的权利,凡在正式列入候选人名单之日,年满21岁的以色列国民均有当选为议会议员的被选举权。总统、两位教长、在职法官、在职宗教法庭法官、审计长、国防军参谋长和法律另有规定的人不得成为议员候选人。当选议员在首次会议应进行宣誓。议会议员任期4年。

议员和议会大厦享有豁免权,其细则由法律另行规定。议会得自行制订议事程序。议会应从议员中推选议长和副议长各1入。议会进行辩论及通过决议不受出席议员人数的限制。除法律另有规定,议会决议以参加表决议员的多数通过,弃权计作未参加表决。除有特殊情况,议会会议应公开举行,公开会议记录和言论。

但未获许可,擅自发表禁止公布的记录或言论者,应负法律责任。议会每年会期不得少于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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