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巴共和国宪法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1:49:50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173页(588字)

1976年2月15日经公民投票通过,同年2月24日生效,共十二章一百四十一条。

宪法规定:古巴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和其他劳动者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古巴共产党是古巴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领导力量。一切权力属于劳动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政权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权代表大会。

经济制度以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为基础,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基础上实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政权代表大会,行使立法权,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一切活动。

大会闭会期间由其常设机关国务委员会行使国家最高权力,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国务委员会主席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国家最高权力执行机关和行政机关是部长会议。部长会议成员由国务委员会主席提名,全国人民政权代表大会任免。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是省、县人民政权代表大会。其常设机关是省、县人民政权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

司法权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行使。国家检察机关是总检察院和地方各级检察院。宪法修改必须由全国人民政权代表大会以2/3以上的多数票通过。如果全面修改宪法或修改宪法中关于全国人民政权代表大会和国务委员会的组织和职能的规定,或修改宪法中有关权利和义务的规定,除由全国人民政权代表大会投票表决外,还必须举行公民投票,以多数票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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