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巴全国人民政权代表大会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1:50:01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174页(738字)

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

代表由县人民政权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5年。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休会期间,如有2/3以上的代表要求或国务委员会召集,可举行特别会议。

代表大会一般公开举行,大会认为必要也可举行秘密会议。

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国务委员会,主席主持代表大会,领导和组织各常设委员会和临时委员会的工作。国务委员会为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常设机关。

由主席、第一副主席、5名副主席、1名秘书和23名其他成员组成。组成人员由代表大会从其代表中选出。

国务委员会主席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领导国务委员会并行使宪法赋予的职权。国务委员会经常举行会议,一切决议均以其成员的简单多数票赞成为通过。国务委员会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任期至下一届代表大会召开。

根据宪法规定,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通过和修改宪法,批准、修改或废除法律;审议和通过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决定金融和贷款体制;批准对内对外政策的基本方针路线;宣布战争状态和批准和平条约;根据宪法建立和修改国家政治行政区划;选举国务委员会,根据国务委员会主席的提名任免部长会议成员、最高法院院长和总检察院检察长;任命人大常设的或临时的工作委员会;撤销它所选举或任命的人员;对国家和政府机关行使最高检察权;了解、评价和批准国务委员会、部长会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省级人民政权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撤销国务委员会、部长会议作出的与宪法不相符的法律、法令或决定;撤销或修改地方人民政权机构作出的违反宪法、法律和法令的决议和决定,或影响其他地区和国家总体利益的规定;决定大赦;在宪法规定的情况下或代表大会认为必要时举行公民投票,决定它本身的规章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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