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特权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1:58:23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199页(557字)

亦称“外交特权与豁免”。

国际法上给予外国使馆及外交官的特别保护和待遇的总称。豁免虽与特权有所不同,但豁免也是一种特殊权利,因此外交特权包括外交豁免。使馆的特权是馆舍和文件不可侵犯等。

外交官的特权有:人身和名誉不可侵犯,豁免司法管辖权,豁免捐税和免除劳动等。

外交特权属于派出外交代表的国家而不属于外交代表个人,因此个人无权自行放弃。最早规定外交特权的国内法是1708年英国女王安妮政府颁布的《外交特权条例》。

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系统地整理了既存的有关外交特权的规则和习惯。外交特权的主要内容有:(1)人身、寓所的不可侵犯权,外交代表不受搜查、逮捕或拘禁;(2)馆舍和档案及公文的不可侵犯;(3)管辖的豁免;(4)通讯自由;(5)捐税的免除;(6)使馆及其馆长有在馆舍、寓邸和交通工具上使用本国国旗、国徽的权利。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外交特权也适用于与外交官居住在一起的家属。

使馆行政和技术职员除民事及司法官辖的豁免不适用于其执行公务以外的行为外,也享有以上特权。外交代表享受的特权,通常自进入驻在国国境时开始,至离境时终止。按照国际惯例,外交代表在其前往驻在国途经第三国时也享受外交特权。

享受外交特权的人员有尊重驻在国法律和不干涉驻在国内政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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